南京海事法院化解一起船舶清污费用纠纷
2026-08-25 08:27:00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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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顾 敏

6天应急清污,清污单位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公估机构给出的费用测算结果差距悬殊。这笔海上清污费,究竟该怎么算?19日,南京海事法院公布一起船舶搁浅事故引发的清污费用纠纷调解案例:经法院调解,清污单位、船东和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协议,总清污费用确定为285万余元,船东承担35万元,其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

2025年9月23日,一艘装载近5000吨钢材的货轮在连云港灌河港区离泊掉头时搁浅。灌河口直通黄海,船上存有重油,一旦船体破损泄漏,将造成海洋污染,船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防止污染刻不容缓。船东紧急联系当地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当日17时23分,清除单位将清污协议及费率表通过微信发给船东工作人员;23时03分,对方回复:“认可协议,明天当面补签。”清污作业随即展开。

然而应急处置结束后,双方围绕费用产生巨大分歧。争议首先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清污单位认为,船东工作人员已通过微信认可协议,且持续沟通现场作业,船东应按约定费率付款。船东则辩称,该工作人员没有合同签订权限,协议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不能据此确认费用。

实际投入是另一争议焦点。清污单位主张事故当日下午即开始调集人员、船舶和物资,共投入3艘船舶、30名人员及大量围油栏、吸油材料,前期准备也应计入费用;船东及保险公司则认为,清污船舶次日凌晨才抵达现场,部分时段并未实际作业,人员、设备和耗材数量也未经船方逐日签字确认。双方分别提交微信记录、船舶轨迹及上百条现场照片和视频,但证据指向并不一致。

撤场时间同样各执一词。事故处理中,船东另行委托专业公司接管抽油和污染防控,并向原清污单位发出律师函,要求完成交接、撤离现场。清污单位则认为,在未取得海事管理部门同意前贸然撤场,可能带来新的污染风险,因此继续留守并产生了后续费用。

一起海上应急清污纠纷,由此牵出多重现实难题:紧急情况下谁有权代表船东委托清污?来不及签字盖章,微信回复能否成立合同?工作量由谁记录、如何确认?缺乏统一计价依据时,合理费用怎样认定?

2026年3月,清污单位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要求船东支付清污费。“应急状态下,清污单位需要迅速调集资源,收费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作业;但投入多少、是否必要,也要有证据支撑。”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孙蕾介绍,目前海上应急清污缺乏统一的市场指导价,实际投入又难以通过现有证据完全还原。若启动司法鉴定,仅鉴定费就可能接近20万元,还可能衍生其他诉讼,进一步拉长周期。

法院决定优先调解。此后4个多月,法官先后组织六七轮沟通,清污单位逐步下调预期,最终三方以285万余元达成调解。“调解不是简单取中间值,而是让清污单位的实际投入得到合理补偿,让船东承担应有责任,也让保险赔偿在责任范围内真正落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孙蕾说。

此外,诉讼中清污单位申请限制船舶处分,法院依法裁定限制该货轮的转让、抵押和光船租赁。这家只有一艘船、十几名员工的航运企业也因此融资受阻。为了平衡债权保障与企业经营,法院在船东提供担保公司保函及现金担保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处分限制,为企业融资、经营留出空间。

该案审判长、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亚林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原则,对船舶污染防控作出系统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在法典施行前,虽不直接适用,但暴露的污染风险预防、应急清污计价、证据固定、保险参与等问题,与其所秉持的海洋污染防治理念高度契合,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长期面对的课题。他建议,有固定航线的航运企业,可以预先与固定航线上有资质的清污单位签订预清污协议,明确费率标准和工作量签认规则;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和公估机构介入,对投入的人员、船舶、设备和耗材逐日清点、共同签认,确保工作量有据可查,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  编辑: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