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月飞 宁人宣) 2025年12月29日至30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这次修订旨在推动保护工作从“抢救性”转向“预防性”,拟设立预先保护制度,进一步创新保护利用路径。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10年出台,随着国家历史文化领域顶层制度改革和保护传承工作深入推进,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保护工作范畴、对象、管理方式都在发生变化。南京就此进行针对性修订,比如在保护对象上,强调对长江、秦淮河、宁镇山脉等名城山水环境,六朝、南唐、明代、民国等时期都城格局以及“襟江带湖”“龙盘虎踞”城址环境等的整体保护,还拟将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新型遗产类型纳入保护名录。
此次修订拟建立健全从资源调查、认定、挂牌建档到规划、保护、利用的全链条管理机制,还将设立预先保护制度,即对在城乡建设中发现和社会建议的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因保护不力使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或退出保护名录,也有了退出程序和相关罚则。
此次修订还鼓励“以用促保、活态传承”的保护利用方式,拟建立保护利用项目年度计划和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多方参与,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社会捐赠、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投入相关项目,并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同时,支持高校、研究机构和志愿者等参与研究、保护与传承展示,探索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升保护传承工作的专业水平。
修订草案要求因地制宜改善居住类街区地段人居环境、创新政策支持,推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打造文化标识,强调文化价值的系统性阐释与展示。针对保护范围内大量居民居住生活的现实,南京拟鼓励通过自我更新、公房腾退、私房收购等多元化方式推动活化利用,同时拟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权从有关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