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月飞
昨天“双11”,但人们早在一个月前就知道“双11”来了——打开随便什么APP,稍不小心就会跳转到某个购物软件。
人们苦“摇一摇”一类广告久矣,不少广告“创新”已从“吸引注意”滑向“强制捕获”,让人感觉它们已不打算用创意和精准打动用户,而是系统性侵占用户注意力、时间与行动自由。更让人恼火的是,有的“创新方”竟还洋洋得意表彰这种挖技术陷阱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面对如此“创新”,让监管长出管用的“利齿”,成为更多人的期盼。
其实,监管层面并非没有动作。从中央到地方,已有多项尝试性规定出台。早在2023年,工信部发布的一则通知就要求,“不得频繁弹窗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或利用‘全屏热力图’、高灵敏度‘摇一摇’等易造成误触发的方式诱导用户操作”。市场监管总局今年7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明确商业广告应具备“非强制性”特性。浙江今年发布全国首个《互联网互动广告和宣传风控法务指引(试行)》,其中规定互动广告必须保证“一键关闭”,并禁止设置强制跳转。
就今年“双11”APP依然广告乱跳看,监管从纸面落到终端还存在距离。从立法层面看,目前出台规定的部门位阶还不够高。如果乱象难以遏制,就有必要考虑用更高位阶的立法进行更为有力的规制。而制度设计更考验制定者的前瞻性和智慧。规则往往滞后于广告“创新”,所以不能简单禁止具体技术手段,而应针对技术滥用行为设定明确边界。比如,能否明确“用户同意”的边界,将“摇一摇”等隐性交互方式纳入专门规制,要求其必须获得用户知情下的主动授权;又如,是否可以建立数字广告“最小必要”原则,禁止在关键功能界面、系统标识区域等位置植入广告,保障基础服务纯净性。更重要的是,监管能否设立负面清单,对利用技术优势侵害用户权益的相关方“一票否决”,让侵害者从“洋洋得意”变为“过街老鼠”。
侵害者的“洋洋得意”,也是对执法力度不到位的提示。目前,让用户直呼“大快人心”的惩处较少。对频繁违规的行为方不仅应依法从严处罚,还可考虑将其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增加其违法违规的成本。同样,执法行动也需要更加精准和及时。近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已对某购物软件霸屏广告乱象展开调查。这样的快速响应机制应当常态化、制度化。尤其是在监管力量不足时,赋能广大用户应是可行的手段。某市地铁乘车码页面频繁弹出“摇一摇”广告导致用户扫码过闸受阻,后在舆论压力下,问题广告迅速下架。一些先行城市开放群众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功能并给予适当奖励的办法,既有效纾解了群众对“小问题”的不满,又打造了更优的交通环境。这些案例启示,监管部门和平台应拓宽维权通道,让用户的声音更多被听到、被采纳。
广告是数字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和行业自律未能充分让生态平衡时,必须以更有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和强有力的监管,全面治理各种小聪明式的“创新”广告,避免其不断消耗社会耐心、增加社会成本。




